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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扶持政策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系列政策(7大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16-12-05    浏览次数:1509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具有法人资格工业和建筑业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做大做强

3.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评比办法每年年底另行制定。

4.培育龙头优势企业。对首次入围全省企业(综合)1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合肥企业5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鼓励大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10亿元台阶,相应给予10万元奖励。

6.实施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经认定列入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

7.推进企业 “小转规”。对首次入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推进企业技术改造

8.对当年列入合肥市“121”重大工业项目和《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的项目前期费用奖补。

9.实施“机器换人”行动计划。对获得市级“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区财政再给予所获补助资金50%的资金配套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开发区生产“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设备的,区财政再给予地产设备投入总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或管理模式评估对标诊断,提供改造方案、技术支持等服务。

11.对获得市级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除享受市级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外,区财政再给予所获补助资金20%的资金配套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2.提高核心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对我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区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工业企业从区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1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方式成功并购区内资源利用率低、经营困难的企业的,重点行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的,以及优势企业强强联合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15.鼓励发展生产服务型制造,支持经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国内外知名工业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采购、研发、财务、营销、结算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的区外新设立的以上总部型机构,按其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80%奖励,后2年给予40%奖励,累计奖励额最高1000万元;经认定在开发区生产经营超过5年的总部型机构且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环比增长15%(含)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型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租用房屋租金市场价的40%给予三年的补助。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16.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开发区年度节能工作目标的,给予10万元奖补。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7.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8.对当年新确认的安徽省新产品,每项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首台()重大技术装备,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

19.鼓励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当年完成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三大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认证费用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分别奖补5万元、25万元、15万元。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奖补1万元。对当年命名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补。

20.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对由开发区推介的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促进企业质量品牌建设

21.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市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3.对首次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际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合肥市工业企业五星级班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推进两化融合和互联网+

24.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5.对当年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6.对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计算机柔性制造技术、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企业设计、生产、管理水平,当年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照其软件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7.对当年列入合肥市“翔计划”的中小企业,按照每户5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28.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三、建筑业扶持政策

29.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30.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

31.对新获得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开发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三等奖”或“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勘察设计的项目获“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二等奖” 的企业, 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 “黄山杯”,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连续两年获得两项“琥珀杯”、“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被评为安徽省建筑业50强建筑业企业或其他同层次同类别的奖项,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安徽省驰名商标、安徽省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

3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支持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与市级同等额度的奖励。

四、附则

35.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36.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7.本政策由经贸发展局会同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38.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区申报知识产权补助的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企业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对区外新搬迁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5.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8.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1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15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专利申报,打造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2.知识产权定额资助

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2000元、授权3000元。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 ;(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每件800元、1000元资助;对个人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400元、500元资助。

每家企业或个人国内国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最高定额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3.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上台阶

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件,给予5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已获得市政府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对当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超出50%部分的每件专利再奖励1000元。

14.对区内企业实际应用自有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的,按该项发明专利自授权后第2年、第3年的年费实际缴纳金额的100%给予资助。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16.专利中介机构(不受注册区域限制)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且当年授权率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8.支持产学研合作。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9.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1500万元的,由开发区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成果转化

20.给予区内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举办主题论坛费用50%的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1.对创新创业园入园企业,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自入驻之日起,房租享受“前2年100%、后2年50%”补贴政策。

22.对区内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一项目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一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3.对区内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内的完成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4.对在开发区新建科技支行的银行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银行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贷款等进行考核,给予考核优秀(前三名)的银行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25.对在国家、省、市人社或科技部门举办的创业创新项目大赛中获得前三名奖项的优秀创业项目,并落户开发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26、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六、附则

27.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8.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9.其他:

1)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资助范围。

2)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30.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31.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3.支持农业标准化基地与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

4.支持优质农产品建设。新认证的“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所发生的认证、认定和检测费用一次性全额补助;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名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展位费一次性全额补助。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按市级政策执行。

5.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蔬菜产业发展。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达50亩以上、不足150亩的,每亩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生产,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150亩)以上的,按市级政策执行。

7.支持特色农业发展。对新建瓜蒌、丝瓜、蓝莓和樱桃特色农产品基地集中连片净面积达300亩(含3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享受市重点造林政策的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8.支持连栋温控大棚建设。对新建净面积2000及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8000平方米(园林水果瓜果类为2000及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0平方米),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食用菌、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项目基地,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净面积8000及8000平方米以上(园林水果瓜果类达10000及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级政策执行。

9.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2013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1000亩)、从事粮食作物生产满三年且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按规定通过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施农作物秸秆粉碎还田且当年没有焚烧秸秆的规模化粮食种植主体,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市级示范合作社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业生产基础水费。主要用于扶持分散经营的农业家庭户。应由农户承担的农业保险费用和农业生产基础水费由财政统一承担,区级承担部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则

11.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12.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3.本政策扶持的项目须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且符合《合肥经开区高刘社区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规划(2015—2030年)要求。

14.本政策由农村发展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15.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外经贸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产品。

3.设立税融通业务补助资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财政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05%的担保费补贴

中小企业成功获得税融通业务贷款的,区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4.设立续贷“过桥”业务补助资金。对能够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按其实际支付续贷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事后奖补

5.在开发区新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在开发区内新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引进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7.对在开发区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其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金收入的5%

4基金开发区内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不含各级政府基金)30%的,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开发区内依法合规经营、年度考核合格、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商贸流通业等扶持政策

(一)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9.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10.对纳入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单位,且通过年度试点考核,给予奖励。菜市场5万元,超市总部5万元、门店3万元,团体消费单位总部5万元、门店1万元。

(三)支持特色餐饮发展

11.本地餐饮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中国特色餐饮50强、中国火锅品牌20强、中国快餐小吃20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

12.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各县(市)区、开发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发展服务外包

13.当年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一次性500元的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当年实际新增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一次性500元的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当年离岸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美元并实现同比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6.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17.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区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8.新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200万的,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线上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新注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跨境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跨境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我区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对顾客(B2C)平台,年在线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发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本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所产生的银行管理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2新注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超过10家、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专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用于支持园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23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20家的,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

24.对当年我市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

25企业境外参股、购并国外研发机构、知名品牌(国际机构认定)和销售网络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26.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卫生、职业安全等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八)促进外贸发展

27.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费用须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8.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等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发生金额须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每户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9加大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奖励。如增长率不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如增长率超过10%,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0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1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海关AA类、A类企业,享受便利通关优惠政策。对当年新评为海关AA类、A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32鼓励咨询、设计、研发、检验检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10万元奖励

33.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34.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5.对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在我区区域内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我市区域内的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7在我登记注册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38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9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制作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0对文化(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41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化企业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班的,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42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43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五、附则

44.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45.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6.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贸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47.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加强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扶持政策

 

深入推进人才立区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初步建立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策引领的多层次人才体系,促进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开发区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其他机构,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多层次人才体系构架

3.本政策所称多层次人才主要指以下人才:

1)高层次科技人才:本政策第三部分第4条所列举的人才。

2)企业家人才:在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

3)外国专家和台港澳人才:在企业中、高层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持有外国专家证、就业证以及台港澳工作证的人才。

4)专业技术人才:已取得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二级以上的人才。

5)高学历人才:全日制一本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6)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高级工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人才。

7)蓝领人才: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以及企业一线工作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高层次科技人才扶持政策

4.高层次科技人才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院士。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光华青年奖获得者。

3)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安徽省首席专家、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奖获得者、安徽省“皖江学者”、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安徽省“百人计划”、合肥市“百人计划”、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和合肥市“228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安徽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中国专利奖的获得者。

5)拥有符合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重大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在国际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或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研发项目负责人的海外归国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担任高级技术研究和管理人员两年以上的国际化人才。

6)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合肥市领军人才”和“合肥市高端人才”以及合肥市“庐州英才”、合肥市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市级人才项目认定或资助人选,与其相同层次的外市专家。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开发区企业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

5.设立人才引进补助资金。对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给予企业每人次5万元的人才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设立就业租房(购房)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与区内机构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开发区依法纳税并缴纳社会保险,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管委会为其提供最长不超过5年的免费人才公寓或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每人每月2000元;当年在开发区新购买住房的,给予总房款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分2年支付。租房补助与购房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7.设立子女教育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子女进入开发区中小学就读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海外归国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其子女就读于教育部批准的国际学校且采用国外模式和内容教学的,每名子女每学年补助5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每名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子女教育补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

8.设立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在开发区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贴息额度为以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的70%,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设立创业租房(购房)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开发区创业,租赁办公用房的,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按照实际租金的60%给予3年的租房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在开发区购买办公用房的,通过借转补的形式,给予购房款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助。租金标准按当地平均水平确定。

10.设立中介组织人才引进补助资金。鼓励区内人才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对新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省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到开发区创业的中介组织,给予每名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设立学术研修补助资金。经开发区推荐参加省级以上高级研修培训的,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给予每人实际缴费6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补助。

12.设立人才入围补助资金。由开发区推荐新获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工程院光华科技奖获得者,光华青年奖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技术带头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由开发区推荐新当选安徽省突出贡献人才、安徽省首席专家、安徽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创新人才、安徽省“皖江学者”、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认定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安徽省“百人计划”、合肥市“百人计划”、安徽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和合肥市“228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安徽省“特支计划”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当选合肥市“庐州英才”、合肥市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合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市级人才项目认定或资助人选,与其相同层次的外市专家等,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13.设立项目资助补助资金。高层次科技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其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设立工作平台补助资金。鼓励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15.设立科研课题奖励补助资金。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在站期间申报的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企业家人才扶持政策

16.设立引进人才薪资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引进的企业家人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的,按其当年薪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助,每名企业家人才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此项政策连续享受2年。

17.设立租房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引进的企业家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在开发区租赁房屋居住的,给予提供2年的免费人才公寓或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每人每月2000元。

18.设立购房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引进的企业家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当年在开发区购买住房的,给予实际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分2年支付。本条款与第17条不重复享受。

19.设立人才国际化培训补助资金。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对企业家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对当年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20%的补助,每人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外国专家和台港澳人才扶持政策

20.设立引进人才薪资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新引进,持有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且依法纳税的外国专家,按外国专家当年薪资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补助,每名专家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1.设立“政府友谊奖”获得者补助资金。对在开发区工作期间作出经济社会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当年获得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友谊奖”、安徽省人民政府“黄山友谊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分别按5000元、1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2.设立开发区“友谊奖”。表彰奖励为开发区作出突出贡献的外专人才,开发区“友谊奖”每2年评选一次,以精神奖励为主,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专业技术人才扶持政策

23.设立人才引进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从市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中级职称、执业二级1000/人, 副高职称、执业一级3000/人,正高职称50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七、高学历人才扶持政策

24.设立住房补助资金。企业当年引进、招聘高学历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科、硕士、博士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5000元、1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助。

25.设立企业招聘补助资金。鼓励区内企业到“985”“211”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对经高校证明并有实际招聘成果的,按实际发生的各类招聘费用5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26.设立创业补助资金。高学历人才(或区内高校在校生)当年在开发区内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主要股东的,给予每户创业实体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励。

八、高技能人才扶持政策

27.设立人才引进补助资金。对企业当年从市外引进高技能人才,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高级工1000/人、技师2000/人、高级技师3000/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28.设立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资金。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人、2000/人、3000/人补助。同一人在同一家企业最多只能享受2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

29.设立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企业承办省、市、区级技能竞赛的,分别给予每次5万元、3万元、1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举办职工技能竞赛,参赛人员50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每次的竞赛补助;鼓励企业选派职工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性技能竞赛名次的,按相同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九、蓝领人才扶持政策

30.设立职业介绍补助资金。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组织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300/人的职业介绍补助。

31.设立技工(职业)院校人才输送补助资金。对各类技工(职业)院校为区内企业输送学生实习3个月以上,或者输送毕业生就业且稳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人的用工补助,该补助先拨付给区内企业,由企业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各类院校。

32.设立“以工带工”补助资金。对企业新员工通过老员工推荐入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200/人的标准对推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33.设立人力资源输入基地补助资金。对我区当年新授牌的“人力资源输入基地”,给予10万元//年的工作经费补助。完成输送任务的基地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未完成输送任务的基地按完成比例补助。

34.设立拓展省外人力资源市场补助资金。区内人力资源机构从省外人力资源市场为区内企业招工服务累计达500人以上,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35.设立新员工培训补助资金。企业为新进员工进行培训,一次培训人数达到30人以上,培训时间达到30课时以上,且接受培训员工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100/人的培训补助。

36.设立基层管理技术人员培训补助资金。企业利用自身培训资源为其配套企业组织基层管理技术人员培训,一次培训人数达到30人以上,培训时间达到30课时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培训补助。

37.设立招聘补助资金。企业在市内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设摊招聘或通过专业招聘网站招聘员工,按照当年度招聘服务费的15%给予补助,招聘服务费根据当时的市场水平确定。

38.设立劳务派遣补助资金。对通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劳务派遣,派遣岗位及人数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按照年度劳务派遣管理费总额15%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基数不得高于当年市场管理费平均水平。

39.设立外出招聘补助资金。对参加市、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合肥地区以外)招聘活动的企业,给予企业省内1000/次、省外2000/次的一次性补助。

十、附则

40.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41.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2.本政策由人事劳动局、工委办公室会同经贸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43.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政策

 

为鼓励区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鼓励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凡在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3.对完成安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获得安徽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按照 “借转补”方式预拨,从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拟上市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首发申请受理通知书,拟上市企业退回预拨资金。

4.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凭《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100万元补助。

5.企业境内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经开区内)建设的,项目实际实施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在开发区的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7.对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至经开区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8.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并将融资总额的50%以上投资在经开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

三、挂牌企业扶持政策

9.对纳入新三板挂牌资源库且已完成股改的拟挂牌企业,按照 “借转补”预拨50万元,挂牌成功后再奖励30万元。

预拨资金从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拨付资金后两年内未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拟挂牌企业退回预拨资金。

10.对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未进行股改(含科创板等)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11.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12.对成功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发债企业扶持政策

13.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发行额度的15%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75万元。

五、附则

14.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15.本政策与区级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6.拟上市企业申请以上奖补资金,须向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因自身原因自上市辅导备案后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本政策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17.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18.本政策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2016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建设,完成示范目标任务,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1、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来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创建目标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以“借转补”方式,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对新认定的或经过年度考核达标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按照35/平方米/月、40/平方米/月、45/平方米/月、50/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水电、网络、培训、路演等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3、支持建设创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或经过年度考核达标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按照每年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上述补助从高不重复享受。

4、对新建或扩建的商贸企业集聚区,经区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公共服务示范平台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增的小微企业,按年度净增加的小微企业户数给予孵化平台2000/户的创业服务补助。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股权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区级以上政府性奖励资金或者一次性股权投资额度,50-100万(不含)、100-500万(不含)、500万及以上的,经审核,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8、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1户在开发区落户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9、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实体以及科技型企业,按照2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企业运营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1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个人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

1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企业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7.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享受。

13、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奖补。

14、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经认定,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的,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天使投资基金,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基金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15、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基金扶持。

16、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7、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有效期按规定执行;新政策从20161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中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区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经贸局、人事劳动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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