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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

文字:[大][中][小] 2019-02-20    浏览次数:9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破解创新创业融资难题,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持续增长并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新兴创新创业服务业态日趋成熟。到2020年,全省孵化器总数达到300家以上,众创空间总数达到400家以上,在孵企业达到1万家以上。

——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注册企业70万个以上,带动就业200万人以上。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显著提高,市场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载体蓬勃发展,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科技创新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

——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促进“双创”环境升级,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服务效率,2018年底前,全省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试点探索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支持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快速退出市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打破行政性垄断,进一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要素保障。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入口统一、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构建全省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健全数据安全共享交换机制。(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促进“双创”发展动力升级,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4.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按照国家要求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落实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6.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和《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示范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高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安徽省高价值专利认定和管理实施方案》,加快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加快建设“江淮知识产权对接交易平台”。针对电子商务、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以及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开展专利执法维权“雷霆”专项行动,精确、快速打击假冒专利和重复、群体性侵权行为。积极运用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等“互联网+”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三)促进“双创”主体升级,不断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8.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合法权益,消除后顾之忧。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在全省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深化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引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积极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引导各地建设一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每个园区给予120万元资金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返乡下乡创新创业综合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和省直管县应将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1.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健全退役士兵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搭建就业推荐平台,帮助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更好地实现双向选择。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加快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遴选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项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知识产权保护、落户、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责任单位:省妇联)进一步落实《促进皖台经济文化交流若干措施》,不断深化皖台经济合作。(责任单位:省台办)加快建设合肥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探索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新模式。(责任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针对创业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领域,开展更具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打造安徽“阶梯式创业培训”品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促进“双创”支撑能力升级,持续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14.增强创新型企业带动作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布局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每户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壮大制造业创新集群。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每年遴选并立项支持一批创新度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通过与企业联合开展工程化研发,持续提升全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成熟度。(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科技成果源头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机制。大力培育高质量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一批专业化、高水平科技中介服务法人实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等对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寻找捕捉,对寻找捕捉科技成果在皖转化并产生效益的机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促进“双创”平台升级,全面优化创新创业服务。

17.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兴办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建设一批顺应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趋势、聚焦细分行业的孵化器,强化创业培训、技术服务、经营管理和政策指导等功能。加快建设功能完备的加速器,优化提升创业辅导、财务金融、法务咨询等方面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8.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根据国家部署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大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9.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落实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形成广覆盖、多层次、强功能的网络平台体系。实施“皖企登云”行动计划,推动我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广总结一批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鼓励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标准研制、试验验证等。(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创新打造“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及时发布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政策信息获取门槛和时间成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双创”线上服务,推动各地建立线上服务平台,动态掌握平台内在孵企业信息、融资需求等,精准服务、精准施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1.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分会场活动,充分发挥“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赢在江淮”安徽省创业大赛、“创青春”安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安徽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比赛等赛事活动作用,加强对赛事活动中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跟踪支持。积极打造“徽姑娘”“皖嫂”创新创业品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社会信誉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妇联、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双创”金融服务升级,着力破解创新创业融资难题。

22.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科学细分市场和客户,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赋予基层网点更多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批发放权限。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部门,制定单独的绩效考核机制、风险定价与容忍机制。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定位监管,培育和发展村镇银行。持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金融体制机制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鼓励省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加强与国家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鼓励有实力的天使投资人与省内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合作,搭建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平台。支持合肥、芜湖、蚌埠等市建设创业投资集聚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按照国家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银行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推动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发挥融资增信作用。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双创”载体升级,加快构筑创新创业发展高地。

26.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高标准规划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滨湖科学城,全面提升参与全球科技竞争合作能力。加快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高水平建成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综合研究设施等大科学装置,在量子信息、核聚变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成果,在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生命科学等领域形成一批引领性、颠覆性技术。加快建设“数字江淮”中心。以全球视野招才引智,引进培养集聚一大批国际水平的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合肥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园区配套及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集群效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积极争创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网络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加快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发园区争创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双创”示范基地加速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支持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双创”示范基地加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逐步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支持合肥荣事达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双创”示范基地以机制创新为驱动,不断提升品牌价值。积极推进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建设,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推进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国际合作。(省发展改革委,合肥、芜湖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统筹。发挥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各地之间高效协同机制,统筹利用好“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全省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分工。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督促限期解决。(各市人民政府、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示范引导。深入实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加强对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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