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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扶持政策

2020年合肥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细则170条出台!

文字:[大][中][小] 2020-04-21    浏览次数:804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给予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贴, 对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疫情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或者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借转补方式投入)

4. 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委托第三方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1) 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0%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对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2%、15%、20%不超过1000 万元补助。鼓励整工厂智能化改造示范,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鼓励技改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 万元。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兑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设立技改贷金融产品。通过政府委托运营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向技术改造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及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支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4)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推动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及评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对疫情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国家省市政策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支持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生产企业。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额度给予5%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 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疫情期间积极组织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 推进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5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成熟度五星级”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鼓励工业设计与传统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 设计奖、G-Mark 奖、IDEA 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奖设计成果落地产业化,且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 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按获奖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业企业设计中心自主设计的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工业设计服务且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 万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 提升工业制造水平。

(1) 提升智能家电(家居)技术水平。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和《智能家电系统互联互操作评价技术指南(T/CAS 290-2017)》评价认证的智能家居系统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评价认证的、并已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6 自由度及以上、当年单个型号生产并销售10 台以上的,最高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本体销量达到100 台(含)以上的,再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 万元。对机器人集成企业当年集成应用达到200 台、500 台的分别给予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2019 年以来列入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产品、装备、技术列入当年《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款产品、装备、技术最高15 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数量最多3 个。对节能环保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配套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节能环保企业最高10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各类测试场、检测中心、示范区项目建设。按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800 万元。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多类型的测试应用,按项目主体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鼓励再制造生产。对工程机械及其零部件、电动机及其零部件、机床产品及其零部件、发动机等产品列入工信部《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种产品(不区分型号)最高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6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获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的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 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新进入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 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1) 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及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 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 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 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节能绿色诊断。对上年度用水量2 万立方米以上、2020 年自主开展市级节水型企业创建且成功获批的工业企业,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不超过8 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为年综合能耗3000 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提供节能绿色诊断服务,针对性制定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重点工业节能节水技改、工业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 支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对新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5G+工业互联网”的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 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30 家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 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支持智能传感器产品制造。按照《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本政策相关条款,支持智能传感器设计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给予研发补贴、投资奖补、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奖补、引进人才奖补、上台阶奖补等相关奖补政策。(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 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1) 推动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原则,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 介费用一定比例的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 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 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至1000 亿元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100 万元,最高给予6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对新获得批件并落地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三类医疗器械、二类高值医疗器械,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按批件类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推动生物医药产品创新。对新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药品,单个产品给予企业最高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国内药品(器械) 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企业生产(双方无投资关系)并销售的, 当年销售收入200 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的生物医药企业制定“质量管理提升”方案。对新进入国家级药品目录、省级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 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评定的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转型升级对标诊断,给予企业发生的“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新颖化”综合评估和指导费用一定比例的奖补,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对当年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前50 强工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 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安排专项资金运营维护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将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防疫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减免情况纳入年度测评指标体系,对年度测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 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收入缴入市级及以上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其中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兑付,省级及以上的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局备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 鼓励职工技术创新。

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20. 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工程。

(1)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

(2) 对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 亿元以上的工程中推广应用BIM 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企业,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 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择优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4) 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或装配面积超过5 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择优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且建筑面积超过2 万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或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择优给予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21.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增加5 亿元、10 亿元、增长10%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2.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 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 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专业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50 万元、80 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 亿元以上的,每5 亿元奖励50 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 万美元、1 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 亿美元以上的,每1 亿美元奖补50 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3.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规定时间内,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两项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获得一项及以上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两项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具有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4. 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的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钢结构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三个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工程获奖不重复享受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5.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筑业企业完成并分别被批准为1 项及以上国家级工法或技术中心,3 项及以上省级工法,获得3 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规定时间内,对建筑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6. 强化对疫情防控期间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执行部门: 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三、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27. 鼓励科技保险融资。

(1) 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 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8. 鼓励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 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9. 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 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 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0. 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1. 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2. 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3. 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4. 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5.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1) 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孵化投资等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成功在肥转移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 万元,每年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对考核优秀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6. 对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外国人才,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7. 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8. 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进行奖补,对500 万元以上至1 亿元、1 亿元以上至5 亿元以及5 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30 万元、50万元奖补。与本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 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外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对新认定的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0.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1.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2.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当年辅导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0 户(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包括专项审计机构),每家机构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3.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4. 鼓励投保研发及专利等保险。

(1)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 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 鼓励企业租用科技仪器设备。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地区部分)、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G60 科创走廊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6.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上年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10%-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发展。对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 支持合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支持加强人工智能前沿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场景示范、骨干企业培育等重点工作,具体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 号)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 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1)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发展联盟,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鼓励发展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新型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 支持专利发明、授权、维权、创优与培育。

(1) 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5 万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 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 件、20 件、30 件且缴满连续五年年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 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对当年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专利维权过程中诉讼费、代理费予以资助,单个案件总额不超过2 万元,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10 万元。(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 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 0.1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 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 鼓励企业围绕应用开展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择优认定为具有创新领先意义且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3. 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建设。择优支持一批设施钢架大棚(连栋大棚)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基地选址应符合合肥市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配套相应基础设施及装备(如田头仓储冷链、沟渠水电、水肥一体化、产品分拣设施等),具备常年生产能力,凸显都市农业特色,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4. 鼓励蔬菜生产大户稳产保供。对蔬菜生产规模在20亩及以上的大户,在疫情期间稳定生产、保障供应的给予200元/亩一次性奖补。对设立自产菜专销区并组织蔬菜入场销售,疫情期间交易量达到1万吨以上,给予适当奖励。(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5. 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相关政 策,结合中央、省动物防疫补助经费,据实安排市级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6.支持畜牧业发展。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新(改、扩、复)建和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物天然气入网等,每个按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7. 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对监测合格有效期内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2020 年度发生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奖补额度分别不超过10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8. 拓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支持涉农企业农产品线上销售,对疫情期间涉农企业在电商平台产生的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给予20%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 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9. 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和饲料加工。在疫情期间对年屠宰能力超过1000 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以及规模以上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用电费用,给予不超过20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0. 支持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一批新建集农业技 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 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按照1:1 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1. 支持城区、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在城区、开发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村(居)中择优奖补20个,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2. 支持稻渔(稻虾)产业发展。

(1) 择优支持一批稻渔(含虾稻)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 对虾稻综合种养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3) 对2019 年新创建的龙虾及其加工产品、虾稻米产品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3. 择优支持一批现代渔业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4. 对于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5. 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的意见》(皖组发〔2018〕6 号)文件。委托第三方免费为乡村创新创业领军企业家、回乡创业大学生、农村基层组织骨干、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6. 支持粮油优质绿色生产基地建设。择优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再生稻生产、优质粮油标准化生产、创建公共品牌、提升质量监管水平、构建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一定规模的优质绿色粮油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高于2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7. 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环巢湖地区发展绿肥生产,对环巢湖地区内单个生产主体集中连片种植绿肥达到300 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8. 支持种业发展。

(1) 扶持种子育繁推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建设种子育繁推基地,每个基地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给予奖补。(执行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2) 地方畜禽品种遗传资源保护。在四县一市承担地方畜禽品种遗传资源保护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3) 对疫情期间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按每套3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持有父母代(含)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存栏1 万套以上的养殖场(户),按每套1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养殖场(户)补贴总额不超过50 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 对新创建省级及以上水产良种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9. 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1) 扶持成长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10%的企业进行奖补。

(2) 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2019 年以来首次获批国家部委认定的技术中心、示范企业给予奖补,每家奖补40万元。

(3) 打造乡村产业品牌。对本年度入选省农产品精品品牌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30%的支持。

(4) 支持农业企业开拓、扩大海外市场。对2019年和2020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补,按年度对单个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0. 支持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扶持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发展一二三产融合,重点用于休闲农业、数字农业、绿色农业等新业态新技术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打造农业产业发展先行区,经验收合格后按当年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具体要求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1. 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打造智慧农业,择优支持一批智能农场、智能渔场、智能果园等集成应用示范企业,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2. 鼓励县(市)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信贷担保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根据试点方案按1:1 配套。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3.2019 年环巢湖流域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环巢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发展高效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效果显著的,给予每亩300元补助。(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4. 支持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新增连片经果林或精品花木基地达到200亩,苗木品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根据规模和质量择优不超过95家,一次性奖补20万元;超过300亩,增加的面积按每亩不超过600元进行择优奖补。新增花卉生产基地达到40 亩,花卉品种、种植密度、市场前景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根据规模和质量择优不超过10 家,一次性奖补20 万元;超过40亩,增加的面积按10 元/平方米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

75. 特色农业保险市级保费补贴。对开展的非洲猪瘟、家禽重大疫病、大棚草莓、桑蚕、苗木、蛋鸭、茶树、大棚蔬菜、小龙虾、淡水养殖、设施农业、山核桃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省、市财政共给予30%补贴,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6. 支持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建立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试点蔬菜目标价格保险,按照试点方案,市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五、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77. 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开展财政和人 社部门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按照1.5%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一次性奖补。对于开展“整贷直发”工作的银 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8. 对“成长贷”业务贴息贴费。已运作的“成长贷”业务专 项资金,与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合作,支持全市完成 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信贷融资,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对成长贷业务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银行,按照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对成长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5%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9.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利用红筹和VIE 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对2019-2021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0. 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完成新三板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新三板挂牌“借转补”且已转为奖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1. 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 的挂牌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新三板“创新层”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2. 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3. 支持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4 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不含税融通、成长贷和信保快贷业务)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4. 加强信保快贷业务支持力度。对信保快贷实行基准利率放款的银行,按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信保快贷业务支持市级防疫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放款银行实行分档补贴,其中,按基准利率放款的,按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按基准利率下浮10%以内(含10%)放款的,按贷款利息40%给予银行补贴;按基准利率下浮10%以上放款的,按贷款利息50%给予银行补贴。对信贷快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2%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 支持新设立金融机构法人发展。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一定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 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非法人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100万元的补助。(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6. 支持股权投资。对2019 年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首次实现融资的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 万元,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 亿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可享受 1 次奖励,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 2 次);对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于2019 年实现首次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按照1:1 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7. 延续执行《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24 号)文件第94、95、96 条等3 项政策。(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8. 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9. 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对新晋升国家5A和4A 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评为国家五星、四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0. 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 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亭)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 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亭)达到20个,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 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6个,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支持静脉产业园发展。对入园年处理量达到4000 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 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园年处理废旧轮胎10万吨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1. 支持信用服务发展。

(1) 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该产品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服务业机构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强化与政府部门、市场机构等共享共用,创新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场景,为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择优按照提供给守信主体的优惠总额度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2. 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1) 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示范物流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 对认定以来运行一年及以上的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运营成效进行评估,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分前2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3. 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按期升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4. 鼓励服务业业态和模式创新。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鼓励服务业企业应用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型业态,包括供应链、运营方式、渠道整合、服务方式、赢利模式创新等,鼓励企业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对项目规模和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择优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其他政策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5. 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 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新认定的“放心粮油” 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规范经营1 年以上)5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0个以上),经营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已注册经营满5年的单位或个人,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营业额业绩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符合“五位一体”发展方向, 且被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规范运营1年以上,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 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 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 10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2 个以上),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6. 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和主食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开展设备技术升级改造的,按照购置关键设备金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7. 支持快递业发展。

(1) 支持快递网络中心枢纽建设。鼓励企业扩大投资,2020年对国内20强快递企业或已上市快递企业设立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数据处理中心,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 推动城市快递服务体系标准化升级。对符合快递网点标准化要求、配备绿色环保回收装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平台企业和设立自营网点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统一购置符合“六统一”标准的快递电动三轮车进行补贴,总投资额8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费用的30%给予奖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累计建设并投入运营快件箱格口数超过10万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格口数超过30万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支持农村快递网络体系建设。年快递服务范围实现乡镇全覆盖、建设乡镇网点数量占全部乡镇总数的70%以上、村(社区)服务网点数量占全部行政村总数的30%以上、有明显快递标识、能提供4 个以上品牌快递服务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4) 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开展绿色生态发展示范企业创建,对包装标准化、绿色化,推广应用循环中转袋、循环包装箱,推动快递包装回收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5) 支持国际寄递通道建设。对提供跨境电商寄递服务、年业务量超过1000万件、且增长率达到20%、直发国家(地区)超过8 个以上的跨境寄递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6) 支持二级快件公共处理中心建设。对2020 年投资新建场地面积5000 平米以上,投资额500 万元以上、分拣操作快件品牌两个以上的二级快件公共处理中心,每个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邮政管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8.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床位数300张(含)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卫健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9. 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鼓励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加快形成试点示范和辐射带动效应,建设具有全国竞争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对于市级已认定的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试点区域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700万元的建设资金。对新认定的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试点区域在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的建设启动资金。(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0. 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1) 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和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年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2) 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 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发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年度外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外包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1. 支持企业争创高端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2. 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1) 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 同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 企业在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另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 对加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研究平台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实验室,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后,给予一次性仪器设备投资50%的财政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3. 鼓励电子商务规模发展。对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25万元、3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4. 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新零售和无接触配送,利用互联网开展订购、配送等营销服务,对疫情期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其产生且自身负担的网上宣传推广、快递等费用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5 万元。(执行部门: 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5. 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

(1) 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 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 对2020 年服务外包总执行额在全市排名前十位且实现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 对2020 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在全市排名前十位且实现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以上政策不同时享受。(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6. 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扎实开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对经批准的由双方主管部门组织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 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7. 支持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1) 对当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 个百分点的商贸企业,按照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对综合评定前20名,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 按照“防控第一、民生优先、平稳有序、属地负责” 的原则,统筹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工作。对上半年按销售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前10 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8. 给予商贸企业防护用品费用补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百货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等商贸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防护用品费用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 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9. 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

(1) 支持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家政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建设或升级改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 支持家政O2O 模式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企业提高线上交易,年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在年销售总额占40%、50%、80%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两款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0. 支持会展经济发展。

(1) 支持各类会展。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每1万平方米奖补30万元,单场不超过200万元;专业类展览每1万平方米奖补15 万元,单场不超过150万元;消费类展览每1万平方米奖补10万元,单场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展览单场室内面积须至少1万平方米。其中,全国性巡回展览、专业类展览、消费类展览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60%补贴。注:全国性、国际性展览第一年举办按照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奖补标准执行,再次举办按照专业类展览奖补标准执行。

(2) 支持申报会展国际认证。会展企业或举办的展会项目,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3) 支持会展企业、机构落户。对新落户的会展企业、机构且举办展览的,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且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3年平均支付,累计不超过50万元;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核定房租的20%进行奖补,连续3 年,累计不超过30 万元。以上政策不同时享受。(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1. 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境内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在境外取得既有高新技术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并购项目中方协议投资额在2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出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中方协议投资额前十名分别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一个年度最高享受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2. 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3. 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14. 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15. 支持电商扶贫。支持建设合肥市农产品电商扶贫特色馆: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为农特产品搭建电商扶贫特色馆、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网络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6. 支持标准化家政服务站创建。支持家政企业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等按照标准创建标准化家政服务站。对所建标准化家政服务站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标准的家政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7.积极有效利用外资。2018-2020 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省级政策1:1 比例配套,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重点支持引进以下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 亿美元、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 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等。积极吸引跨国公司、世界500 强和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新设立的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8. 支持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3 号)和《合肥市促进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合商运〔2019〕161 号)相关政策内容执行。(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9. 支持夜间消费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8 号),对夜间经济集聚区、夜市商业街区、居民夜间消费节点等夜间消费载体建设改造,以及“夜合肥”消费体验活动等,市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区级财政配套安排相应规模的扶持资金。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0. 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及特色街区建设。对获得“2019 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荣誉称号的,每户企业奖补5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连锁发展,对克服疫情影响的连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门店数量达10家及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认定为合肥市特色商业街的街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1. 给予物业企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区范围内物业企业,按照实际在管面积,给予0.2 元/平方米/月财政补助,补助时间为期2 个月。市和区按1:1 负担。(执行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122. 文化产业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因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获得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100 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总额, 给予贷款文化企业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连续申请不超过3 年)。(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3. 文化旅游娱乐经营场所贷款贴息。对疫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期间停止营业)的文化旅游娱乐经营场所,向银行申请1 年及以下、总额不高于1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可获得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4. 支持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1) 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重点支持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创意载体建设。支持计划新投资1 亿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支持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重点突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重点支持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的文化旅游融合项目建设。计划新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楼宇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计划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特色小镇、景区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5. 支持农家乐转型升级。鼓励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照《关于推进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主要任务开展转型升级,建成后应达到《安徽省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省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6. 支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生产。对立足合肥历史文化、当代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资源,通过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立项打造原创歌剧、舞剧、话剧、戏剧、音乐剧等艺术精品的企业,通过专家评审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7. 支持国际化、全国性文旅活动。对承办国际化、全国性文旅活动的企业(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按照活动质量、活动规模、资金投入、预期效益等,通过专家评审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8. 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乡镇影院、摄影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实体书店,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9. 支持城市阅读空间建设。依据《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考核方案》,委托第三方对城市阅读空间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信息化建设、读者服务、组织管理、宣传推广等基本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良好以上等次的运营方不超过12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0. 鼓励企业争创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1. 鼓励文化走出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2. 支持文旅品牌建设。由市文旅部门推荐,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文化和旅游部国家重点实验室,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古镇名村、旅游特色小镇、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等国家级称号的分别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同类省级称号的,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推荐上报获得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体育产业孵化平台、国家级体育综合体、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同类达到省级的分别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3. 支持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安徽省影视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按照票房收入给予100-400 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公开放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播出,电视剧按每集3万元、纪录片按每集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4. 支持动漫产业高质量发展。本省版权登记的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等国家级扶持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部动漫、网络游戏作品仅奖补一次。(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5. 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对原创剧目、人才培养、商业演出、优秀民营院团等予以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及其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6. 支持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新晋升为国家5A、4A 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市文旅部门推荐,企业原创旅游商品参加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7.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楼宇、集聚区)培育、引进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每培育一家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规上(限上)文化创意企业,或新引进一家迁入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个园区最高奖补100 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8. 大力发展露营、民宿等旅游新型业态。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建成的露营地、投资500万元以上并建成的民宿,且证照齐全、对外运营、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通过专家评审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9. 支持体育园区(场馆)建设。对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特色小镇、体育场馆、体育产业孵化器、体育公园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投资额200 万元以上的体育健身场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0. 支持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且组织成本不低于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俱乐部50—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获得冠军、亚军的另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执行部门: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1. 鼓励体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体育企业进入体育产业名录库,已在体育产业名录库中并于上一年度新成为规上服务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2. 支持媒体融合发展。对融媒体工作室孵化、传播矩阵建设、优质内容生产、融媒体业务培训等,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促进媒体融合发展扶持办法》执行。(执行部门:市委宣传部,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3. 统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中的先进制造业、自主创新、农业、服务业和文化等政策资金,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基金方式投入,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现代农业、服务业、文化等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七、各类重点专项政策

144. 大力引进各类人才。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 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 号),以人才优先发展打造新一轮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发展优势。(执行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执行)

145.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统筹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9〕45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 号),深入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发改委)

146.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配套人才政策,大力推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建设。(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47. 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出台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若干政策,巩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成效,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绿色出行,促进节能减排。(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等)

148. 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 号),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49. 支持智能语音产业发展。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9 号)和《合肥市支持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经信电子〔2018〕461 号)要求,促进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150. 支持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合肥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及科大新校区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大科学装置集中区、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等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成果。(执行部门:市发改委)

151. 支持研究院等一流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进院地合作,共建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成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源地。(执行部门:市发改委)

152. 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具体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2018〕27 号)执行。(执行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153. 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8〕144 号),支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培育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等。(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54.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加快推进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在加强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做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商快递物流发展、发展跨境电商线下体验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

155. 支持举办新能源汽车展和家博会,进一步提升展会品牌水平和影响力,促进合肥市家电、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6. 支持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执行部门:市人社局)

157. 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和特定居家养老人群进行补助,优化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执行部门:市民政局)

158. 根据《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民〔2020〕9 号),帮助养老服务业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标准,减轻养老机构房租负担,给予水电气费用补助等。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民政局)

159. 根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19〕57 号),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执行部门:市房产局)

160. 根据《合肥市食品安全工作站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办法》(合食药监财〔2018〕247 号),对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较集中区域建设面对老百姓、服务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工作站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61. 根据《合肥市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办法》(合食药监财〔2018〕246 号),对达到小作坊规范提升标准并通过验收的食品小作坊,及创建投入相对较大、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小作坊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62. 根据《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皖财建〔2019〕870 号),对民航发展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163. 根据安徽省农委、林业厅《关于推广“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模式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扎实做好 2018-2020 年特色种养业扶贫工作的意见》(皖农办〔2018〕33 号),推进全市特色种养业扶贫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64.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发〔2019〕5 号),实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行动,促进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活力显著增强。(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65.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6 号),对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收储点、秸秆固化设备购置、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等奖补。(执行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166.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1101 号),开展农村扶贫产业园和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打造合肥产业扶贫升级版,努力提升产业扶贫特色、规模、质量和效益,助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石。(执行部门:市扶贫办)

167. 根据《合肥市农村电商扶贫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商电〔2019〕44 号),推动电商经营主体参与电商扶贫,支持开展电商扶贫人才培训和线上线下扶贫产品展示促销活动。(执行部门:市商务局)

168. 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合市监〔2020〕29 号),对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加气、充电服务费,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执行部门:市交通局)

169. 制定支持线上经济发展政策,推进数字生活新消费,加快线上经济发展。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70. 制定扩大消费政策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消费需求,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八、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基金、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 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金由市政府根据重大项目融资需要统筹安排;金融创新产品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建立资金风险池的,资金拨付合肥兴泰集团统一运作;“借转补”方式安排资金,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 万元;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执行,零星小额奖补原则上由县区承接兑现;贴息政策根据国家最新金融规定执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资金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资金统筹使用。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1:1 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 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 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 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疫情期间确定的市级以上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本政策支持。阶段性专项防疫政策,按规定的政策有效期及配套细则执行。2019 年及以前年度已明确政策支持,2019 年及以后年度需要验收后再结算奖补资金的工业新引进项目奖补等政策, 以及连续支持五年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等政策,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 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制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19 号),除基金方式投入及设立风险池运作的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按基金管理办法及金融产品运作管理要求申报外,本细则各项政策原则 上 通 过 合 肥 市 产 业 政 策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http :

//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实施网上申报审核兑现,具体按操作规程及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 准。各类重点产业政策资金若已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 的申报审核流程的,可暂不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政策支持。

1. 申报时间。

      4 月中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借转补”项目申报工作,5 月上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在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各政策执行部门履行程序,于6 月底前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7 月、9 月、11 月,分别集中兑现一次事后奖补类政策。风险池类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灵活兑现,其他奖补类产品与事后奖补一并集中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

2. 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3. 兑现流程。

      本实施细则兑现严格按照“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依法监督。 其中,市直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本部门初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 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 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明确的 2020 年各条款绩效目标,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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