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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扶持政策

2016年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肥西县承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 政策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6-11-04    浏览次数:1924    

肥政〔201628

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肥西县承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

政策体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肥西县承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西县承接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

1+3+5”政策体系的若干规定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及承接建议清单,结合县域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一)设立“肥西县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机构,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申请兑现的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县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资料。

二、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四)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对当年评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县(市)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

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评定的市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件。

对当年纳入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试点企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五)创新奖励。对新确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委员会并主持起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确定为安徽精品的企业给予3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20万一次性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工业设计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企业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实现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按引进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对获得合肥市市政府主办的工业设计金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质量奖。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际性质量管理小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企业,给予质量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六)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经认定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市级评定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管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

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轨道交通专业资质认证奖励。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认证证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八)基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由我县推介、市政府认定的优质小型工业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最高额度不超过80万元。

(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9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审核数据以纳入县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本条款与合肥市“十二五”百家高成长性企业培育工程不重复享受。

(十一)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50吨标准煤≤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的按照每吨200元给予奖励;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30吨标煤≤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按照每吨200元给予奖励。

(十二)对当年度获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安徽民营企业100强、合肥民营企业5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对符合肥西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耗低、环境污染少,总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设备投资不少于总投资50%,建设周期6个月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

(十四)对于入驻市级以上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房屋年租金30%的一次性补助。

(十五)积极构建县级公共服务平台。搭建全县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与市核心枢纽及县各子平台(政务中心、乡镇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建立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且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县财政按其信息化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六)大力推进“机器换人”行动计划,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和自动化设备对整条生产线、整个车间和整个工厂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技术改造项目,且采购本县企业产品的,按设备采购金额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及公共机构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本年度项目竣工验收并网后按照每兆瓦30万元给予屋顶产权人一次性补助(不足1兆瓦按比例计算),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每兆瓦20万元给予项目投资方一次性补助(不足1兆瓦按比例计算),对单个投资方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十八)在批准规划建设内容之外企业有效利用厂区闲置用地扩建自用厂房,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九)支持质量品牌创建。新获得安徽著名商标、合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合肥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十)支持标准化建设。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确认为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示范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

三、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

(二十一)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十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十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业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县企业晋升二级资质,奖励3万元。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四)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承接工程项目连续两年均获得“琥珀杯”或“庐州杯”之一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安徽省建筑业50强建筑业企业或其他同层次同类别的奖项,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二十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支持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给予与市级同等额度的奖励。

四、促进自主创新政策

(二十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二十八)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二十九)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十)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不足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

(三十一)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十二)对新认定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三十三)对符合入孵条件,经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新入孵企业租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2年内按每月1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三十四)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资助权益人每件3000元、500元、300元。对获得国际专利(PCT)发明授权的,给予每件1万元资助。对一个年度新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给予每件2000元资助。

(三十五)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十六)对新批准市级以上(含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十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十八)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三十九)蔬菜基地建设。对新建设施蔬菜瓜果基地集中连片净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2500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150亩(含150亩)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县里给予奖补,单个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8000平方米(园林水果瓜果类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县里给予奖补,单个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十)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对获得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个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合作社,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选10家“一场一品”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家庭农场,当年同时获得市县示范的,按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四十一)龙头企业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十二)扶贫贷款贴息补助。对在贫困村发展一定规模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年度内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本年度已享受省、市财政资金贴息补助的不予重复享受。

(四十三)对获得“合肥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或省级及省级以上单位分别给予3万、10万元的奖补。其中省级及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获得省及中央资金(项目)支持的,县不再重复奖补。

(四十四)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通过“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单位,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省级奖励资金不能平衡其在认证过程中所产生的认证费、检测(产品、环境)费的给予县级补贴。对进行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续展的单位,按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省级奖励资金不能平衡其在认证和续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认证(续展)费、检测(产品、环境)费的给予县级补贴。

(四十五)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工作。对获得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获得省级资金(项目)支持的按省有关文件执行,没有资金(项目)支持的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十六)对土地规模流转的奖补。从2013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2000(不含2000)、年亩租金500元以上、且连续经营3年的(以市级备案时间之日算起),按每亩1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补。

(四十七)现代农业示范区奖补。对新获得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每个奖励10万元。

(四十八)农产品深加工投资奖补。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续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5%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十九)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0万元、50万元。

(五十)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和 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十一)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在当年因生产经营或固定资产投资在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给予50%奖补,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五十二)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对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股份制改革试点任务的村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合法成立、规范运作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五十三)林业生产基地。成片造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亩以上、800亩以上,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且未纳入市级奖补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经济果木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亩以上、600亩以上,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且未纳入市级奖补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

其它成片造林。未纳入市级奖补、小班面积50亩以上的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果林),由县级财政按照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对全市现有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给予奖补,由县级财政补贴每亩保费0.7875元。

通过省级森林村庄验收,未纳入市级奖补的,给予每个森林村庄2万元补助。

(五十四)畜牧水产项目。对获得省、县级休闲渔业基地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六、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五十五)我县企业首发上市在获得省财政给予奖励后,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的挂牌企业,给予70万元奖励;对进入“四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十六)对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发行额度的1.5%,给予最多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五十七)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五十八)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给予银行、担保机构高管及营销团队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五十九)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十)新建100坐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十一)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十二)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市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六十三)对当年我县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十四)在我县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一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00万美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十六)加快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十七)支持早餐工程建设。对企业新增5家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固定网点,按每个店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新增20辆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车,按每辆车0.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十八)加大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且实现平稳增长的企业,按其进出口总额的0.5‰给予奖励;加大进出口企业孵化力度。对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与一定的资金奖励,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六十九)对企业境外投资发生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环境、卫生、职业安全等管理体系)初次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七十)对“走出去”孵化企业实现“走出去”业务零的突破,且实际对外投资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七十一)对通过合肥水运港、合新欧国际货运班列及铁海联运进出口货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流奖补。

(七十二)被授予国家四钻级、五钻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20万元。荣获县级“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荣获省级“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荣获国家级“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十三)商场、超市。对当年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经营面积达到500平米且在本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每店一次性奖励4万元;当年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在本地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每店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国际、国内品牌的企业,来肥西投资建设商场、超市以及大卖场的法人企业,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经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十四)集贸市场。新建或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菜市场,开业经营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符合“创城”要求进行改造的农贸市场,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十五)对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十六)对现有限上企业的奖励。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50%(含20%)的限上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5%-20%(含15%),奖励企业法人3万元。

(七十七)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当年在本地税收(扣除返还部分)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规上统计的物流企业,当年增幅达到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十八)对肥西县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站在县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年销售额达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服务站站长0.5万元、1万元。
(七十九)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七十九)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报名费、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80%的补贴(县财政补助25%,省财政补助55%),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40万元。
(八十)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注册、专利申报核准费用给予80%的补贴(县财政补助25%,省财政补助55%)。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40万元。
(八十一)参展人员和国际市场考察人员费用补助。参展的企业可报1名参展人员费用,补助费用不超过60%;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国际市场考察时可报销一名本企业考察人员费用,标准不超过60%,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八十二)对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未享受市级以上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以下的奖励。
(八十三)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AA级、A级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3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十四)对当年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对当年新进入国家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
对当年新进入省平台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企业1.5万元。
对当年新增的规上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奖励企业5万元。
(八十五)对现有规上服务业的奖励。年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以上(含50%)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年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万元;对年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8%-30%(含18%)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3万元。
(八十六)对经认定的县级“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面积2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平米,每个店给予一次性3万元政策扶持。
(八十七)对经认定的县级“主食厨房”示范加工配送中心,面积在50平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政策扶持。
八、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八十八)对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十九)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十)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40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九十一)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9:00-22:00)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奖补。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十二)由我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投资制作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000元、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十三)对文化(体育)企业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九十四)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文化企业参加市直以上单位(含市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班的,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九十五)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十六)对符合条件的转企改制国有以及民营戏曲院团,在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按购置款总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十七)对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新建且符合上级办馆要求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以及演艺场馆,建成后其陈列或经营面积超5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租房新建的,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十八)入驻桃花工业园合肥广告创意产业园的文化企业,仍执行肥政办〔2015〕37号文件。
(九十九)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或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晋升三星级饭店补助5万元;成功创建银叶绿色饭店补助3万元。
(一百)成功创建市级五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星级农家乐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晋升市三星级农家乐补助2万元/个;新晋升县三星级农家乐补助1万元/个,四星级农家乐2万元/个,五星级农家乐3万元/个。
(一百零一)成功创建全省研学旅行基地,奖励资金10万元。
(一百零二)新晋升为国家4A级旅游风景区,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国家3A景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新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新建特色旅游街区奖励20万元/个,新评森林旅游人家奖励2万元/个。
功能齐全的游客服务中心(包括生态停车场、旅游公厕、旅游咨询中心),补助10万元/个。
(一百零三)地接旅行社一年接待来我县游客5000-10000人次的,奖励2万元;10001-50000人次的,奖励4万元;当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一百零四)旅游项目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1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百零五)新建3A旅游厕所补助3万元/个,2A旅游厕所补助2万元/个,1A旅游厕所补助1万元/个。
(一百零六)旅游商品企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一次奖励5-10万元。
九、附则
(一百零七)申请本政策的企业按年度申报,具体申报细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百零八)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一百零九)政府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如与本政策相关条款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一百一十)本政策中涉及相关数据,依据统计、税务、商务等部门核准数为准。
(一百一十一)企业在申请本政策各项补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将追回相关奖励和补助资金,3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百一十二)水、电、气、烟草等行业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一百一十三)本政策由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一百一十四)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群团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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